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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各教工党支部:
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7〕5号)及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要求,公司党委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注意事项:
(1)党员个人年初核算月交纳党费数额,年内一般不变动。
(2)党费基数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基础性绩效工资-公积金-扣医保金-扣养老金-扣职业年金-失保金-扣税款。党费缴纳比例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的(含3000元)者,应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缴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缴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缴纳2%。
党费月标准 = 党费基数 × 党费缴纳比例
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:个人所得税,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住房公积金(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),职业年金、企业年金,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、公务用车补贴、通讯补贴、加班补贴、误餐补贴、取暖费、防暑降温费、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,以及针对少数地区、部分单位、特殊岗位、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。
(3)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,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。
(4)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。
(5)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,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。
(6)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员工党员标准交纳党费。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,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。
党员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,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自觉、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。为便于教职工党员核算党费,也可参考校内信息服务计算办法,具体操作如下:
公司党委
2019年11月19日